陈日升律师亲办案例
侵犯商业秘密案
来源:陈日升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7-29
浏览量:1004
 

公诉案由:侵犯商业秘密罪

辩护目的:被告人无罪。

判决结果:缓刑

案情介绍:

被告人王某,与单位另外两人,因单位经营不景气,开不出基本工资,所以与单位协商,停薪留职,出外自谋职业。因在另一个企业设计组装某种商品设备,需要某种配件。这种配件属于原来企业生产销售,因此,在原单位购买了部分组件。组装后卖给用户。原单位以王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控告到警方。警方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。检方提起公诉,此案异地审理。

律师观点:被告等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,没有法律规定的,窃取、骗取、违反保密约定等客观行为。

下面是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词:

审判长、各位审判员:

我是我是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,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,担任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。接受委托后,我几次会见当事人,详细的查阅了卷宗的全部证据材料,经过认真的分析,结合今天的庭审,对案件有了深入清楚的了解,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,事实与理由如下:

一、被告人没有窃取、骗取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。

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特征,刑法规定的很明确,一是窃取,二是骗取。被告人在某企业组装商品设备,在原来的单位购买了组件,这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,卖方愿意卖,买方愿意买,卖方出的货,买方出的钱。没有窃取、骗取的行为。控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在买卖被害人产品的时候,有什么骗取、窃取的行为。既然没有事实依据证明我的当事人有骗取、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,为什么指控我的当事人犯有侵犯商业秘密罪。

二、被告人与被害人单位,没有保密约定。

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第三个显著特征,就是违反保密约定。行为前提首先是双方有保密约定。这个约定是针对具体的商业秘密事项,签订保密约定。就具体的保密对象,保密范围,保密时间,泄露秘密的行为表现,泄露秘密的惩罚办法,具体详细的形成书面材料,双方签字,以利互相监督,互相制约。但是,结合本案,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根本没有什么保密约定。公诉人承认我的当事人没有窃取、骗取商业秘密的行为,但是指控我的当事人违反保密约定。请问,被告与被害人双方什么时候有保密约定,这个约定在哪里?怎么约定的?是口头还是书面?这些都没有啊!公诉人在举证过程中,并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啊!没有证据也要指控我的当事人犯罪吗?

三、使用购买的商品没有侵犯商业秘密。

产品卖出去,行为人使用产品,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。即使是从购买所得商品上取得外在的或者客观存在的技术数据,也不能构成商业秘密。产品是被告方卖出去的,产品不是专利产品,如果是专利就不是所谓的商业秘密。如果产品本身是商业秘密,那么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应当是产品的卖家,即所谓的被害人方,是企业本身,是企业的有关负责人,而不是本案的当事人。是企业本身将产品卖出去,进入公知领域,因此泄露了商业秘密。那么犯罪分子绝对不是本案的被告,而是本案被害方的法人代表或者其他责任人。我的当事人无罪。

综上所述,足见控方指控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。我的当事人不构成犯罪,应当立即释放。

辩护人,陈日升

20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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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陈日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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